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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所需材料
2009-05-14 22:43  文章来源:无棣县外经贸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投资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外资企业提交《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签字认可)及发改委核准文件;
  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协议、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章程)及其附件的原件(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签署的签字授权书原件);
  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外方营业登记证明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若以个人名义投资,则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若持中国护照,需提供在当地的长期居住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银行提供的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日期需为当年);若以个人名义投资,则需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若为授权人签字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原件;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身份证明、投资方法人签署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
  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影响环境评估书;
  企业经营条件落实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出租方产权证明);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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