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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委托招商办法(试行)
2009-08-03 15:18  文章来源:无棣县招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引进国(境)外、县外资金,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无棣县招商局负责对无棣县人民政府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无棣县范围内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及本县产业政策,国家允许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第五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招商委托书。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招商委托书示范文本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等。
  第七条 由无棣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的受托人,经审查确认后,由无棣县人民政府颁发《招商委托书》。
  第八条 经无棣县人民政府授权,受托人行使下列职责:负责无棣县对外招商项目的宣传、联络、洽谈、直至与投资商达成意向协议;开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络工作,协助有关企业进行具体业务的联系和实施;参加各种经营洽谈、新闻发布会等招商活动;招商委托人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积极、认真、负责地对外宣传无棣县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广泛联系客商,积极寻求合资、合作伙伴;定期向无棣县招商局反馈有关招商项目进展情况、客商的相关资料;向无棣县引荐投资项目、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遵守招商委托协议、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受托人应遵守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受托人如违反受托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应终止其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无棣县招商局定期(按月或按季)给受托人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和无棣县近期重点项目信息;定期提供无棣县内近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受托人建立客户信息库,定期(按月或按季)提供客户投资动态等信息及有意向在无棣投资的项目信息;提供当地近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商品展销、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
  第十二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委托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后,受托人需要继续从事委托事项的,可提前向委托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根据实际资金到位、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分阶段给付,即,引进项目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注册资本金的1‰兑现受托人招商报酬;待项目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的5‰一次性兑现招商报酬(扣除按注册资金本1‰标准已兑现的招商报酬)。招商报酬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奖励资金由项目纳税注册登记的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局和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无棣县招商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43-6781621 6781622 6781620
联系人: 邱先明 梁国栋
传 真: 0543-6781620
电子邮箱:sdwdzs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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